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
《港口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清收处置工作方案》已经2019年6月13日区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港口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清收处置工作方案
为妥善处理我区2019年陆续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巩固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成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银监发〔201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银保监局筹备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2号)要求,完成对2019年到期的扶贫贷款对象进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还款预告、到期催收、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2019年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到期催收、清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巩固扶贫小额信贷项目成果,经研究,决定成立港口区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 靓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陈 乐 区委常委,副区长
何 畅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吴俊凯 区委常委,副区长(挂职),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驻港口区工作队队长
成 员:莫金龙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扶贫办主任
李 飞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苏 恒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 荣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钟幸束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 莉 区委区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主任
唐时秀 区发改局局长
冯信初 区工信局局长
庞兴就 区民政局局长
邓钧译 区司法局局长
苏链辉 区财政局局长
黄兴杰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明滨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陆丹丹 区审计局局长
刘爱玲 区妇联主席
刘冠涛 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政工室主任
余勇强 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吴能文 企沙镇镇长
侯洪波 光坡镇镇长
黄 可 沙潭江街道办主任
盘恒星 王府街道办主任
李春球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区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清收工作督导组、清收处置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莫金龙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区扶贫办同时承担清收工作督导组工作,负责督导、指导开展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催收、清收处置工作,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扩大到期催收、清收处置工作成效。清收处置工作组设在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长由李春球同志兼任,负责清收处置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以及镇(街道)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我区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保持密切沟通协调,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到期贷款及时清收处置。
(一)清收工作督导组
组 长:莫金龙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扶贫办主任
副组长:苏链辉 区财政局局长
李春球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成 员:项慧玲 区财政局副局长
庞家欣 区扶贫办副主任(副科长级)
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干部参与。
(二)清收处置工作组
组 长:李春球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副组长:邓钧译 区司法局局长
成 员:骆泳东 区司法局副局长
颜福纬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
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干部参与。
(三)各镇(街道)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备注 |
党政一名主要领导 |
分管领导 |
包村镇(街道)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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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扶贫办负责配合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好扶贫小额到期贷款清收和监管工作,联合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核逾期贷款风险补偿事项,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运用风险补偿金的书面建议。
2.区财政局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决策,提出动用风险补偿金及时处置风险事项;掌握和督促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内的风险处置措施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事件时,积极筹措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并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区人民法院负责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切实提高执结率。
4.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对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贫困户及委托经营主体采取限制其享有优惠政策措施,配合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5.各镇(街道)为清收工作主体,要成立镇(街道)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因地制宜,全力做好扶贫小额到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努力维护辖区内经济金融秩序。做好正向宣传教育,维护地方社会信用环境。加强对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的组织领导,强化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的职能作用,发挥其贴近贫困户的地缘优势,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用途和发挥效益的监督检查,发现转移用途、甲贷乙用、逃废债务行为时,及时向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采取措施加大清收力度,防范信贷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财政风险。
6.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后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对出现风险问题要及时向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建议;负责牵头对贷款逾期30天的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还款能力等调查后,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金额风险数据和报告。将不按时还款的赖债、逃债户列入征信黑名单。
三、工作任务
(一)2019年5月份后“户贷户用”贷款到期催收、清收处置工作措施
1.宣传动员阶段
(1)由镇(街道)驻村工作队、村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帮扶干部及村两委班子协助农村信用社信贷员,根据借款人名单,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即当月月初通知次月到期的借款人,宣传贷款到期收回政策,引导和督促农户按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到期按时收回。
(2)贷款收回后,仍有适当的项目和资金需求的且符合扶贫小额信贷,可在原核实的授信额度内按实际需要量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在扶持期内,按相关制度政府仍然给予财政贴息和纳入风险补偿。
(3)由于各种原因已无能力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在贷款到期后30天向所在镇(街道)司法部门申请,由对应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户家庭情况、生产经营、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并由镇(街道)司法部门在60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依照相关办法启动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管理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执行。
(4)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镇(街道)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及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相关情况,向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由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索贷款。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区财政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
时间要求:2019年4月25日起上门动员并发放5月份到期通知书,并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依此类推。
2.贷款资金回收阶段
(1)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驻村工作队、村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帮扶干部及村两委班子的力量,密切配合镇(街道)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本金回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续则续,营造良好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贷氛围。
(2)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若有续贷需求的要在贷款前一个月向镇(街道)、村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审核共同签署意见,镇(街道)、村两级各公示5天后,将申请人材料提交到区扶贫办进行身份等信息核实,按照(桂银监发〔2018〕4号)规定,在政府公开门户公示5天后交由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并在5天内将结果告知贫困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贷款。
①续贷:贫困户贷款到期不能一次性归还贷款而发展生产仍需贷款的,在归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可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后本金部分仍然适用于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在扶持期内的继续给予财政贴息。办理续贷应符合下列条件:
A.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发展能力;
B.预期还款来源有保障,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C.申请人信用履约及还款意愿较强,且已归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
D.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极少数需要无还本续贷的(如项目还没有到收益期的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无还款来源的),经申请后,农村信用社应及时进行贷款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区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同一笔扶贫小额贷款只能续贷1次。续贷期限根据贫困户生产经营以及偿贷能力可选择1年、2年、3年。
②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
A.贫困户经营的项目已经实现收益,但没有按约定及时还款的;
B.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或已停止生产经营的;
C.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恶意逃废债务的;
D.贫困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量信贷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尚未化解或欠息尚未结清的;
E.贫困户被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被有关部门采取冻结、查封、保全、扣押、监管等强制措施的;
F.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的情形。
③续贷的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仍有资金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A.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含);
C.从事的农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D.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村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E.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F.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遵纪守法,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信用记录良好,在申请时不存在逾期未还的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
G.符合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要求;
H.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农户贷款:
A.家庭无基本劳动力的;
B.贫困户家庭成员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C.贫困户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的;
D.贫困户或家庭成员有“黄、赌、毒”等恶习或其他不良嗜好的;
E.农户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⑤对于贷款期间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处置方法:
A.对于贷款期间发生死亡的贷款对象,如果是夫妻双方签字共同借款的,不用再签变更协议,继续享受贴息;如不是夫妻双方签字共同借款的,则动员符合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承接债务,承接后,该笔贷款继续享受贴息。对于单人死亡户,要查明是什么死亡原因,如果是意外死亡,有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如果是病亡,先冻结其银行存款,由农村信用社、帮扶干部、村两委干部、村第一书记共同调查,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交由农村信用社用其存款抵消后,余下部分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对于借款人死亡,家庭成员未满十六周岁的孤儿,没有经济来源,靠民政救济度日的,在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情况下,各镇(街道)司法部门要与农村信用社、帮扶干部、村两委干部、村第一书记共同调查,出具无还款能力的调查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
B.对于外迁的情形,如原所在的贫困户家中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承接这笔债务,则变更债务人,变更后仍然享受政府贴息;如其他家庭成员不愿意承担这笔债务,自贷款人迁出后政府不再给予贴息,所产生利息由贷款户自己承担。
C.对于判刑收监的情形,如果是夫妻双方签字共同借款的,可以继续给予贴息。如不是夫妻双方签字共同借款的,则调查该笔贷款资金的去向,如用在家庭发展生产上,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接这笔债务,继续享受政府贴息。在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情况下,镇(街道)司法部门要与农村信用社、帮扶干部、村两委干部、村第一书记共同调查,出具无还款能力的调查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程序。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司法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
完成时间:对于在2019年5月前由区扶贫办在国扶系统查询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的情形,各镇(街道)要全力配合农村信用社在2019年6月30日前做好债务承接的整改工作。2019年6月后,每月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时间以镇(街道)上报的时间为准,整改时间立行立改。
(二)2019年6月份后“户贷企用”贷款到期催收、回收处置工作措施
1.宣传动员阶段
(1)区清收工作督导组、各镇(街道)协助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根据委托经营企业名单,在贷款到期前30天上门向委托经营企业发出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即当月初通知次月到期的笔数、金额,宣传用款到期清回政策,引导和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贫困户的贷款,确保“户贷企用”贷款到期按时收回(具体委托经营企业名单附后)。
(2)委托经营企业使用的贷款,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加强贷款资金监管,加强从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流、物流等方面对经营主体全面检测;梳理经营主体到期债务情况,提出重点关注经营主体名单,收集、整理、上报重点关注经营主体风险动态信息给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用书面形式向经营主体通报其使用的下月到期贷款笔数、金额,督促其做好还款的准备,确保期如期还款。
(3)企业愿意提前还款的,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协助企业及时报告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获得扶贫部门的支持,解除“三方协议”,提前偿还贷款。
(4)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债的,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要及时报告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索贷款。
牵头单位: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各镇(街道)、农村信用社和区清收工作督导组
时间要求:2019年4月25日起到委托经营企业上门动员并发放6月份到期通知书,并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依此类推。
2.贷款资金回收阶段
(1)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力量,密切配合农村信用社做好委托经营企业用款回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2)对于经营状况较差,无法全额偿还的承托企业,各镇(街道)、农村信用社收集以企业各项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作为强制执行标的有关资料,上报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冻结其相关不动产及公司账户流动资产,按程序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优先用于偿还扶贫小额信贷借款。在依法处置其净资产偿还贷款后不足部分,按规定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并且申请有关部门限制失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将其失信情况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
责任单位到:各镇(街道)、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成员单位、区清收工作督导组、区人民法院。
时间要求:2019年4月25日起委托经营企业上门动员并发放6月份到期通知书,并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依此类推。
四、风险补偿程序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扶贫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启动风险补偿金。
(一)申请启动的时间及程序
1.对自主经营贷款,在贷款到期或续贷后,确实无法收回或不具备转为一般农户贷款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应在贷款逾期后30天内向镇(街道)司法部门申请调解,经区扶贫办、农村信用社、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镇(街道)司法等部门共同调查后,由镇(街道)司法部门在 60 天内出具调查意见书。确认其无还款能力的,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农村信用社可依据司法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联合申请风险补偿和启动呆账核销程序。
2.对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风险之后,先依照追偿、清算等程序依法确定净损失,再依照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使用风险补偿金予以补偿。
3.合作社集中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关停、倒闭和停业时,按照(桂开办发〔2018〕59 号)要求,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合作社资金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在确认没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由公安、法院、镇(街道)司法部门出具判决书或调查意见书等,凭上述司法机构的文书,申请风险补偿。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先追缴资金,再启动补偿程序。
(二)启动风险补偿金的条件
1.借款人确实无法归还贷款,又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债务,且不具备转换为普通农户贷款或商业贷款以及续贷、展期的;
2.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或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承接债务的;
3.委托经营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或者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三)启动风险补偿金材料
1.农村信用社与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和相关凭证,合作或委托经营类材料;
3.《催收通知书》或相应追索材料;
4. 满足启动风险补偿金条件的事实依据,司法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四)启动风险补偿金流程
1.农村信用社会同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联合向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风险补偿。
2.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议事会议,对上一阶段上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农村信用社划拨风险补偿金。
3.申请风险补偿时,由区扶贫办将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土地、房产、林地等有价资产向相关登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注,保障农村信用社相关权益。
4.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持续对贫困户进行催收。
(五)风险补偿后,继续行使追偿权利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区人民政府和农村信用社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农村信用社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农村信用社在每年的6月末和12月末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农村信用社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应当在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贷款损失后3个月内,按呆账核销程序核销。
五、工作要求
(一)针对2019年5月后陆续集中到期的扶贫小额贷款还款情况,进行旬报制,即每月的10号、20号和30号上报还款数据到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计进行排名,对工作进展末位两次以上的镇(街道),将进行通报,并与年终绩效考评挂钩(还款情况进度旬报表详见附件2)。
(二)每月的10号、20号和30号下午5点前,各镇(街道)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将还款数据交给对应镇(街道)统计,并把还款数据报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信贷部,由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信贷部统计报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
(三)对于死亡、外迁、判刑收监等非常态贫困户贷款的整改材料要在2019年5月10号前交到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桂银监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将在2019年第二季度补发第一季度暂时发放的贴息。
(四)区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若在本方案印发后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新文件的内容为准,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修订本方案。
(六)本方案由区清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0-2821893。
附件:1.2019年5-12月份镇(街道)各月扶贫小额信贷到期情况表
2. 2019年港口区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旬报表
3.2020-2021年各镇(街道)各月扶贫小额信贷到期情况表